2021年8月2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9月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第65条(職権63条処理)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公証機構が、作成した公証書の内容及び手続について本規則第63条第2項から第5項まで […]
2021年8月2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9月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第64条(再調査期限)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撒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公证机构办理复 […]
2021年8月25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9月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第63条(再調査時の処理)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达或 […]
2021年8月25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9月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第62条(再調査手続)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公証機構は、再調査申し立ての申請を受理したのち、当初の担当公証人以外の公証人を指名し、再調査にあたらせる […]
2021年8月25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9月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第61条(再調査の申立て)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工作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 […]
2021年8月24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9月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第60条(事件記録の分類)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秘卷,分类归档保存。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 […]
2021年8月24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9月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第59条(申請受理後手続)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 […]
2021年8月24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9月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第58条(公証書の記録保管)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公証 […]
2021年8月24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9月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第57条(公証登記簿の作成)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 […]
2021年8月24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9月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 中国公証手続規則第56条(公証機構の仲裁) 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