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0月18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第27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求制度。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公証機構は十全な執務 […]
2021年10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0月18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第26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 […]
2021年10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0月18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第2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 […]
2021年10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0月1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第24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行政機関は、法に基づき公証機構の組織建設、編成建設、執務活動、品質維持、内部管理等の情況について監督する。
2021年10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0月1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第23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証機構の名称、執 […]
2021年10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0月1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第22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公証機構執務証書は、修正、貸与、担保供与、譲渡をし […]
2021年10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0月1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第21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 […]
2021年10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0月1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 中国公証機構職業管理方法第20条 公证机构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公証機構の名称は、省・自治区・直轄市の司法行政機関が当該公証機構の設立あるいは変更の審査時に […]
2021年10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0月1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第19条 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
2021年10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0月17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 中国公証機構執務管理方法第18条 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一)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省、市名称+公证处;(二)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