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条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其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之住所地法,推定為廣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