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1月30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 中国民法典第1111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