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1月16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 中国民法典第1103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