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3日 / 最終更新日 : 2021年12月28日 品川事務所 中国民法典第六編【相続】 中国民法典第1140条(遺言の証人適格)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