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条

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者,其權利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